中共中央紀委
中紀發〔2012〕4號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監察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
現將《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紀委
2012年2月4日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發放工作,現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二、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違反津貼補貼管理規定的,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繼續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一)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四、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違反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六、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八、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并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加重追究責任。
九、在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2010〕19號)的相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十一、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